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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文保护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新快报讯 记者林广豪报道 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包括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在内的八项消费者权益。

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方面,《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各种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的,应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提前三个月公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不得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

对“驻点”问题,《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进驻营业网点或自营互联网平台,并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销售产品和服务。

《管理办法》还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自动营销行为作出限制。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宣传信息,应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退订的,不得再以同样方式发送营销宣传信息。

针对催收行为,《管理办法》设立多个“不得”: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采取暴力、恐吓、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进行催收等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纲领性文件,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此次专门拟定《管理办法》显示出监管部门要系统地、全面地、规范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意味着保险机构需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日常工作中更重要的位置。从长远看,这有利于规范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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